地区管辖

地区管辖是什么意思?

又称“地域管辖”、“区域管辖”。指同级法院之间按照各自的辖区在审判第一审案件上的权限划分。级别管辖是解决案件由哪一级法院管辖的问题,地区管辖则进一步解决在同级法院之间由哪一个法院管辖的问题。

刑事案件与民事案件的管辖不尽相同。根据中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刑事案件原则上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几个同级法院都有权管辖的案件,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审判,必要可以移送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审判。对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中国船舶内的.犯罪、中国航空器内的犯罪,由犯罪发生后该船舶最初停泊的中国口岸所在地,该航空器在中国最初降落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民事案件的管辖,根据中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一般采取原告就被告的原则,即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事故发生地或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因船舶碰撞或者其他海事损害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碰撞发生地、碰撞船舶最先到达地、加害船舶被扣留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但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对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根据中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个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向两个以上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最先收到起诉状的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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