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可以代位继承

法律分析:

代位继承是指,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时,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继承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被继承人的子女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当继承开始后,继承人于遗产分割前死亡,且并没有放弃继承的,该继承人应当继承的遗产转给其继承人,但是遗嘱另有安排的除外。

【相关法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  

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  

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第一千一百五十二条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于遗产分割前死亡,并没有放弃继承的,该继承人应当继承的遗产转给其继承人,但是遗嘱另有安排的除外。

第一千一百五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遗产中的有关部分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一)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或者受遗赠人放弃受遗赠;  (二)遗嘱继承人丧失继承权或者受遗赠人丧失受遗赠权;  (三)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先于遗嘱人死亡或者终止;  (四)遗嘱无效部分所涉及的遗产;  (五)遗嘱未处分的遗产。

第一千零九十二条  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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